法定商标撤销或改正的规定是什么?

 众所周知,商标的有效时间是十年,以后则需要续展。那么对商标而言有没有撤销或是

 

改正的规定呢?答案肯定是有的,那么,北京专利申请向您介绍商标撤销或改正的满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

 

真实、合法的使用。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

 

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

 

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

 

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

 

注册商标。”该规定明确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

 

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

 

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

 

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因此《商标法》的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

 

 

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审查准则

 

   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时,针对商标权利

 

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

 

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

 

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

 

、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

 

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

 

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

 

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

 

标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

 

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

 

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或加盖其印章。

 

2、当时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

 

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

 

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包含如下特征: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是否系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真实、有效、合法。

 

 

3、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

 

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2)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3) 书面证言;

 

(4)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商标局不会将相关证据专递给对方

 

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商标局同意后,才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

 

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

案件状态
常见问题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