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http://www.zhuoaipu.com/ zh-hans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掌握的小知识 http://www.zhuoaipu.com/blog-0 <span property="schema:name">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掌握的小知识</span> <div property="schema:text" class="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 field--item"><p>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申请的一种,往往被认为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撰写要简单,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外观设计只需准备产品的图片和简要说明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必须的复杂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架构,因此,准备一个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间,往往要比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多数倍。<br />      然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在设计、构图、描述、保护方式、现有技术分析等方面都做到合理、精确,是非常不容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宣告无效也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复杂。因而,了解下面的关于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的知识,应该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备的基础知识,对于提高外观设计申请质量的起码要求。<br />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p> <p>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p> <p>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p> <p>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p> <p>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p> <p>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p> <p>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p> <p>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p> <p>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p> <p>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p> <p>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br /> 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p> <p>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p> <p>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p> <p>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p> <p>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p> <p>二、审查指南中的条款</p> <p>4.1请求书<br /> 细则16</p> <p>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p> <p>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p> <p>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p> <p>(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p> <p>(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p> <p>(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p> <p>(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p> <p>(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p> <p>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p> <p>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p> <p>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p> <p>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p> <p>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p> <p>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p> <p>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 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p> <p>细则1211</p> <p>4.2.2图片的绘制</p> <p>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p> <p>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p> <p>4.2.3照片的拍摄</p> <p>(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p> <p>(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p> <p>(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p> <p>(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p> <p>(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p> <p>法272</p> <p>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p> <p>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p> <p>(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p> <p>(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p> <p>(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p> <p>(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p> <p>(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p> <p>(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p> <p>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p> <p>(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p> <p>(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p> <p>(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p> <p>(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p> <p>(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p> <p>(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p> <p>(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p> <p>(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p> <p>(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p> <p>(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p> <p>4.3简要说明</p> <p>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p> <p>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p>(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p> <p>(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p> <p>(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p> <p>(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p> <p>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p> <p>(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p> <p>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p> <p>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p> <p>(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p> <p>(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p> <p>(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p> <p>(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p> <p>(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p> <p>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p> <p>三、国家知识产权外观设计审查部问答</p> <p>外观设计审查部连续发布的<a href="../../faq-18">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a>,对于进一步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要求很有帮助。</p> <p>四、外观设计电子申请需注意的问题</p> <p>电子申请专利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可以直接理解为申请外观设计的必须要求,详细情况见<a href="../../faq-19">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文件提交规范注意事项</a></p> <p>    上面列出的法规或文件能够解决外观设计申请的所需注意的绝大多数问题,进一步了解外观设计还可以从上位的《专利法》和其他关于申请表格、申请费用等方面进行。</p> <p> </p> <p><strong>2014年5月1日,关于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strong></p> <p> </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p> <p>一、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p> <p>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p> <p>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p> <p>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p> <p> </p> <p>二、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修改</p> <p>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p> <p>(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p> <p>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p> <p> </p> <p>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的修改</p> <p>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p> <p>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p> <p> </p> <p>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p> <p>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p> <p>(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p> <p>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p> <p> </p> <p>五、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的修改</p> <p>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p> <p>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p> <p>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p> </div> <span rel="schema:author"><span lang="" about="/user/1" typeof="schema:Person" property="schema:name" datatype="">admin</span></span> <span property="schema:dateCreated" content="2021-07-11T05:58:27+00:00">周日, 07/11/2021 - 13:58</span> <div class="field field--name-field-anjianzhuangtai field--type-entity-reference field--label-above"> <div class="field--label">案件状态</div> <div class="field--items">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blog" hreflang="zh-hans">博客</a></div> </div> </div> <section> </section> Sun, 11 Jul 2021 05:58:27 +0000 admin 228 at http://www.zhuoaipu.com http://www.zhuoaipu.com/blog-0#comments 中药申请专利的十大优势 http://www.zhuoaipu.com/blog-1 <span property="schema:name">中药申请专利的十大优势</span> <div property="schema:text" class="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 field--item"><p>        日本中药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专利技术在国际中药市场畅通无阻,而中药起源地的我国,在国际中药市场上的占有率却远远落后于日本。造成的差距主要还是我国中医药人士没有深刻认识到中药申请专利的优势,下述十项为在我国申请中药专利的优势,供大家参考。</p> <ol> <li><strong>不<wbr></wbr>再<wbr></wbr>担<wbr></wbr>心<wbr></wbr>处<wbr></wbr>方<wbr></wbr>泄<wbr></wbr>露<wbr></wbr> </strong>    千年来,我国的中药都是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的,优点是没有时间的限制。随着现在专利制度的建立,如果不申请中药专利,处方就有可能被后来人申请专利后 获利,虽然保密人可能享有先用权,但是非常有限。如果保密人开始时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么在后的申请专利均可被驳回或无效。</li> <li><wbr></wbr><strong>获<wbr></wbr>得<wbr></wbr>药<wbr></wbr>准<wbr></wbr>文<wbr></wbr>号的保障 </strong> 药品批准文号的授予,该药品应该不存在侵犯专利问题,我国要求申请新药注册人做出书面的不侵犯专利权的声明,因此,专利权是可以对抗药品批准号的,中药专利是药品批准的重要保障。</li> <li><wbr></wbr><strong>丰<wbr></wbr>厚<wbr></wbr>市<wbr></wbr>场<wbr></wbr>回<wbr></wbr>报</strong><wbr></wbr>     </li> <li><wbr></wbr><wbr></wbr><strong>专利保护是从法律上对创新技术产权确认的最根本的途径  </strong>        在我国,经常出现多家企业或科研单位开发同一种中药产品的现象,因此,中药创新技术的产权归属问题表现的越来越突出,而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等行政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li> <li><strong>中药专利保护促使市场竞争有序化</strong>          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都是在产品开发完成后给予保护的,因此是滞后的,而专利保护几乎可以在产品开发的整个过程均可以进行,也就是提前了竞争的时间;另 外,由于专利的排他性,有效的制止重复生产情况,因此,中药专利的使竞争的提前和排他性,使得市场竞争有序化。</li> <li><strong>专利保护有利于中药工业化生产  </strong>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他的工业化生产必须经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核,因此,中药所用的原料、生产过程到最终产品的成分都必须详细呈报,因此使得传统技术秘密的形式保密不再可能,而申请专利恰好能够解决保密的问题,是中药工业化生产的有利促进条件。</li> <li><strong>参与国际化竞争</strong>        人参蜂王浆最早是我国吉林生产的,但在美国却被抢先申请了专利保护,中国出口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出售缺违法。反之,如果较早我们中药发明人申请了专利,就可以为进入国际市场铺平道路。</li> <li><strong>开发投资回收可以得到保证</strong>        黑龙江中医研究院研制的双黄连粉针剂,哈尔滨中药二厂买断了该产品的专利权,成为了独家产品,为其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不但收回先期的转让费,而且为后续继续投资研制新的产品打下了基础。</li> <li><strong>提高中药的研发深度,促进中药进步</strong>(待续)</li> <li><strong>获得国家多项政府资金鼓励</strong>(待续)</li> </ol> <p> </p> </div> <span rel="schema:author"><span lang="" about="/user/1" typeof="schema:Person" property="schema:name" datatype="">admin</span></span> <span property="schema:dateCreated" content="2021-07-11T05:57:26+00:00">周日, 07/11/2021 - 13:57</span> <div class="field field--name-field-anjianzhuangtai field--type-entity-reference field--label-above"> <div class="field--label">案件状态</div> <div class="field--items">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blog" hreflang="zh-hans">博客</a></div> </div> </div> <section> </section> Sun, 11 Jul 2021 05:57:26 +0000 admin 227 at http://www.zhuoaipu.com http://www.zhuoaipu.com/blog-1#comments 专业代理人撰写技术专利心得 http://www.zhuoaipu.com/blog-2 <span property="schema:name">专业代理人撰写技术专利心得</span> <div property="schema:text" class="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 field--item"><p>申请号:201610057189.7,专利名称:一种情景学习工具</p> <p>该专利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通过设置学习毯和与学习毯配合使用的电子发音器;并将电子发音器粘结于学习毯上,在所述电子发音器上设置包括所述电子发音器名称的RFID标签,所述学习毯内部与尼龙条位置相对应处设置有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RFID读写模块、重力检测模块、学习毯语音模块。进而使该情景学习工具不需要使用主机,能够独立实现情景对话。</p> <p>针对上述技术方案,审查员发出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均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经过三次答复最终获得授权。</p> <p>在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发音器内置于玩具或文具内”提到权利要求中,根据该特征,重新确定了技术问题,最终说服了审查员,获得了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认可。</p> <p>从该案件中获得的技术启示:</p> <p>撰写说明书时,一定要公开充分,比如该案,其就是在说明书中介绍了“电子发音器内置于玩具或文具内”即给出了电子发音器应用的一个场景,并且没有给出任何技术效果,当时撰写时也没有想到会因为该技术特征而使得专利获得授权。所以通过该案,在遇到类似的案子时,要像该案一样给出一个具体的应用实例,其余的技术特征也要公开充分,会对后续的答复OA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p> <p> </p> </div> <span rel="schema:author"><span lang="" about="/user/1" typeof="schema:Person" property="schema:name" datatype="">admin</span></span> <span property="schema:dateCreated" content="2021-07-11T05:55:27+00:00">周日, 07/11/2021 - 13:55</span> <div class="field field--name-field-anjianzhuangtai field--type-entity-reference field--label-above"> <div class="field--label">案件状态</div> <div class="field--items">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taxonomy/term/88" hreflang="zh-hans">2020</a></div>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blog" hreflang="zh-hans">博客</a></div>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taxonomy/term/75" hreflang="zh-hans">2月</a></div> </div> </div> <section> </section> Sun, 11 Jul 2021 05:55:27 +0000 admin 226 at http://www.zhuoaipu.com http://www.zhuoaipu.com/blog-2#comments 授权案例撰写心得 http://www.zhuoaipu.com/blog-3 <span property="schema:name">授权案例撰写心得</span> <div property="schema:text" class="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 field--item"><p>PA171-190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轴向反馈控制磁悬浮轴流血泵,审查员下达的审查意见是:权利要求1-4没有新颖性,5-9不具备创造性,且8和10不符合26条4款的规定。</p> <p>答复意见如下:</p> <ul> <li><strong>权利要求的修改</strong></li> </ul> <p>1.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5、原权利要求8合并变成新的权利要求1;</p> <p>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霍尔传感器也可以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也可以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修改为“霍尔传感器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或者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p> <p>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中,删除“优选的”;</p> <p>4.其他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p> <p>以上修改可以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找到依据,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p> <ul> <li><strong>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strong></li> </ul> <p><strong>2.1</strong><strong>修改后的权利要求</strong><strong>1</strong><strong>具有新颖性</strong></p> <p>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p> <ol> <li value="NaN">轴向电磁轴承由前轴向控制磁体、后轴向控制磁体、前轴向控制绕组、后轴向控制绕组、霍尔传感器和轴向反馈控制电路组成;前轴向控制磁体、后轴向控制磁体为圆柱状,由永磁材料制成,轴向充磁,包埋在叶轮轮毂中,位于叶轮轮毂两端,其轴线与泵筒中轴线同心同轴;前轴向控制绕组、后轴向控制绕组为与轴流泵泵筒同心的螺线管,包绕在轴流泵泵筒外,其轴向位置与前、后轴向控制磁体相重叠,电流通过时可对前轴向控制磁体、后轴向控制磁体产生轴向磁作用力;</li> <li value="NaN">霍尔传感器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或者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li> </ol> <p>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可简化泵内结构,改善血流冲刷效应,更好地防止血栓形成,提高工作稳定性的轴向反馈控制磁悬浮轴流血泵。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解决了技术问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p> <p><strong>修改后的权利要求</strong><strong>1</strong><strong>具有创造性</strong></p> <p><strong>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strong></p> <p>本申请提供一种可简化泵内结构,改善血流冲刷效应,更好地防止血栓形成,提高工作稳定性的轴向反馈控制磁悬浮轴流血泵,采用泵壳外定子磁环悬浮技术,不同于现有的磁悬浮轴流血泵,用于磁悬浮支撑的前、后定子径向悬浮磁环和前、后轴向控制绕组均以环状结构设置在轴流泵的泵壳外,使前、后导叶的轮毂及叶轮轮毂相对端呈椎体状,悬浮间隙减小、血流冲刷改善;同时在实现稳定的转子径向悬浮的同时,转子轴向悬浮位置在程序控制下不断变化,使悬浮间隙内血液不断更新流动,泵内结构得到更充分的血流冲刷,防止血栓形成;而对比文件1中提供一种轴向尺寸小、结构简单、检测可靠的磁悬浮人工心脏泵,采用在径向安装的霍尔传感器测量径向永磁轴承的磁感应强度B的变化情况,来反映转子的轴向位移,并用于转子的轴向控制过程,实现了轴向主动悬浮、径向被动悬浮,完成空间五自由度悬浮过程;同时,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指出,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以解决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增加了血栓形成几率”的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虽技术手段部分相同,但局部手段不足以给出应用上述方法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提供一种具有磁悬浮径向和轴向稳定叶轮的轴流血泵,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为了消灭“流体死区”,但是并没有设置前导叶、后导叶和轮毂,且采用泵口收缩的结构将带来流体效率严重下降的后果,同时,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考虑到血流冲刷及血液相容性的等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结合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方法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启示。</p> <p>首先,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完成空间五自由度悬浮过程”,5自由度全磁悬浮的原理:完全采用静磁场的磁力是不能约束自由刚体的5自由度运动的,因此也就不能实现5自由度静磁悬浮,这一原理在上世纪早已经被确认和证实,其物理学原理的基础称为“恩绍定理(英国物理学家1842年提出,Eamshaw'theorem)”,自此以后,所有实现全磁悬浮的装置都必须至少在一个自由度方向上采用非静磁场力加以约束,这一点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够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但是,近年来,多数国内外的全磁悬浮装置均是应用的“恩绍定理”,对比文件1也是依据“恩绍定理”来设计的结构;“恩绍定理”的物理学原理解释如下:</p> <p>“恩绍定理”并不否认在全静磁场中可以找到磁力的平衡点,他指出的是:这样的磁力的平衡点虽然存在,但是不稳定,即不是稳定的平衡点。</p> <p>在位置中线上的磁铁C是出于力学平衡点的,但这是一个不稳定平衡点,仅仅凭借两端的静磁场力是不能实现磁铁C的磁悬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建立静磁场力平衡点不重要,实际上,在实现5自由度的磁悬浮设计时,必须首先找到并建立这种静磁场力平衡点。</p> <p> 实现径向磁悬浮的原理正是利用了静磁场力平衡点存在的特性设计的。图2显示:由于转子两端的磁悬浮力对称,所以可以实现稳定的转子径向磁力约束,即实现径向的静磁悬浮。这也是对比文件1的“径向永磁轴承(5)”所依据的原理。</p> <p>但是,对比文件1并没有考虑转子磁体产生的磁场力对静磁场力平衡点的影响。(对比文件1的示意图中甚至没有标出转子磁体磁场的结构!我们为了说明方便,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示意图上将转子磁体加标为“12”)</p> <p>可见转子磁体产生的磁场对永磁轴承的影响是非对称的,它产生的力学效应是使建立静磁场力平衡点失效,事实上,采用以上结构无法实现转子的径向磁力约束。由于转子磁体磁场力与磁悬浮力的叠加,转子将不能被约束在中线位置,而会出现向上的合力,事实上一旦转子偏离中轴线,由于定子铁心的磁引力不再平衡,出现力学上正反馈,转子将严重偏离中轴线并直到发生与轴流泵筒的接触,使径向悬浮失效。与此类似,上述结构无论如何排列磁场方向均不能找到稳定的悬浮点。必须有大量的实验才能发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和重要性,因此,在其公开的示意图中甚至没有转子磁体的标注。由此可见:对此问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那么,如何解决这种非对称性影响呢?</p> <p>分析表明:以上所述的转子磁场对永磁轴承的非对称影响结构是转子磁体采用某些磁极结构时的现象(如在采用1对,3对,6对磁极结构时发生的情况),而大部分直流无刷电机考虑到效率问题都会采用一对磁极的结构。在有轴支持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磁悬浮环的干扰这种不对称情况不会出现。</p> <p>事实上,既使在多对磁极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径向磁悬浮力稳定对称,比如:3对磁极,5对磁极等情况都会出现不稳定径向磁悬浮的情况,而只有2对,4对或8对磁极等特列情况下才能保持稳定。但4对或8对磁极的结构由于磁极间距离减小,径向磁场互相屏蔽,可使电机效率极大下降,所以也不能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转子磁体产生的磁场结构并没有公开,可以让人们产生很多结构设想,但是,无论采用哪种结构都是无法采用2对,4对或8对磁极等对称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2对(4对等)磁极的转子结构,可以保证磁悬浮力的对称,这一研究成果是在付出大量劳动后获得的。</p> <p>此外,权利要求1中将控制转子轴向位置的电磁控制的绕组和铁心设置在轴流泵的泵筒壁外,可以使得前,后导叶轮箍与转子轮箍的相对端面成锥形,最大限度的消灭悬浮间隙;而对比文件1中轴向单电磁轴承(6)的绕组是设置在前导叶轮箍中的,包括绕组和铁心,这种结构使前导叶轮箍的直径无法缩小,后端面为平面界面,与叶轮(轮箍)的端面相对,形成悬浮间隙;而对比文件2中虽然也可以消灭流体死区,但是与权利要求所采用的结构和方法完全不同,且采用泵口收缩的结构将带来流体效率严重下降的后果,也并没有考虑血流冲刷及血液相容性等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没有给出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区别特征(1)的设置具有创造性。</p> <p><strong>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strong></p> <p>本申请将霍尔传感器包埋在前导叶轮毂内,处于中心位置,将不受转子旋转的影响,也可以在前导流椎、后导流椎内同时包埋霍尔传感器以增强对叶轮轴向位置的定位精度;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转子磁体(12)磁场与轴向永磁轴承转子磁环的磁感应强度B的叠加,由于旋转不同角度对霍尔信号有不同的影响,即转子磁铁(12)相对于霍尔传感器(4)的不同旋转角度位置会产生不同的霍尔输出,被误解为轴向或径向位置变化而进行破坏性控制,无法通过位移信号处理器(9),电磁轴承控制器(10)的“”算法“来实现准确的轴向位置确定和控制,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根据说明书可知,在轴向尺寸小的情况下,转子的磁铁(12)与霍尔传感器(4)的位置是很近的,由于电机效率要求,转子的磁铁(12)的磁场一般要设计的尽可能强,因此,根本无法排除对霍尔传感器(4)的影响。特别的,在转子的磁铁(12)采用2对磁极的情况下,在旋转时与沿转子的圆周方向均布的4个霍尔传感器位置可以完全对应或错开,将导致更加强烈的信号干扰。</p> <p>此外,作为驱动血液的特殊流体机械,与其他流体机械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它在工作时不能对血液产生破坏作用,这一特性关系到病人的“生死存亡”,如果没有这种特点,再好的机械结构和控制方法或再巧妙的悬浮设计都是徒劳无益的。下面对血泵内血液破坏机制作一介绍:</p> <p>血泵内不能有血液不流动或者流动缓慢的流体“死区”。正常情况下人体内的每一滴血都是在不断流动的,任何区域一旦血液停止流动,将是一种病理状态,会带来严重后果,这一点对于缺乏病理生理学专业知识的人来说也是不难理解的。在人造的血泵(比如“人工心脏泵”)内,由于血液接触的都是非生命的异物材料(一般是钛合金等金属材料),血液流动的相对静止或缓慢产生的破坏作用更严重。首先是血液的凝固(血栓形成和附着);血液和异物表面接触将启动外源性凝血系统,激活多种凝血因子,进而导致血液纤维蛋白的形成,同时又导致血小板的积聚,形成血栓。如果活性凝血因子局部浓度较高,那末血栓形成的速度是很快的。但是,如果局部血液流动较快,使得活性凝血因子被稀释,降低在局部的聚集浓度,使得“微环境”不利于血栓的形成。如果这种局部的聚集浓度始终不能达到某一“阈值”,那么,血栓就无法形成。由此可见,消灭血泵内液流“死区”是血泵设计的首要任务,也是其技术难点。血液细胞及其他蛋白大分子在死区间隙中的剪切破坏。存积于血流缓慢的区域内,血液中各种成分将受到反复的机械剪切力的“撕扯, 扭曲”,将被破坏或降解, 特别是近年来发现对von Willebrand因子的破坏,将带来自发出血的严重后果,更可见减小和消灭“流体死区”的重要意义;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上述应用能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证据,因此,区别特征(2)的设置具有创造性。</p> <p>该案是客户提供的技术方案,且文本是客户撰写,我们进行了格式的修订(客户认为我们无法理解该案的技术方案,因此只让进行格式的修订不让修改文本),但是下达审查意见后,及时与客户沟通,客户针对审查意见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对客户给的意见整理后进行答复,最终该案授权。</p> <p>PA172-378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地表热能水空调,审查员下达的审查意见如下:第一,实施例1中,地表温度和室外温差不大,因此,在冬季仅靠地表的热量无法对室内进行制热;</p> <ul> <li>该装置类似现有地源热泵采暖,而地源热泵采暖系统的地埋管设置在地下100米甚至更深的地方,此时普通的水泵显然无法驱动水进行循环,该装置也并未记载该水泵的具体型号、扬程等,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装置的水泵如何实现所述功能。</li> </ul> <p>第三。实施例2中在冬季利用井水对室内供热,而冬季井水温度很低,无法用于室内供暖。不符合26条3款的规定</p> <p>答复意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第一个问题,首先,本申请中所述的地表指的是地表下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附件中的证据1可知,地下水越深水温就越高,地表以下5~10米的地层温度不随室外大气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常年维持在15~17℃,且附件中的证据2以上海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在一定深度,地下水温度常年保持不变:比如上海7月份平均气温是27.8℃,地下0.8米处是24.0℃、 1.6米处20.6℃, 3.2米处则下降到16.9℃。所以地面最热的时候,地下深处非常凉快。反之,上海1月份平均气温是3.4℃,地下0.8米处是9.8℃,1.6米处是13.1℃, 3.2米处则上升到17.3℃;由此可见,在夏天,室外的温度在35度以上,与15~17℃之间温差较大,是可以很好地对室内进行降温;在冬天,室外温度在零下,与15~17℃之间温差较大,可以通过热交换实现室内温度上升到15度左右,15度左右的室内温度足以让人感到暖和,因此,在冬季依靠地表的热量完全可以对室内进行制热;另外,对于某些需要高室温的家庭或个人来说,可以采用电热器或者其他辅助取暖,由于水空调已将室温调制15度左右,因此,采用辅助工具取暖可以快速将室温调制想要的温度还不必浪费大量的能源,附件中的证据5(申请号为98103529.9的中国专利用地下水循环调节室内温度的方法)指出,采用水空调的运行费用为传统中央空调的2-25%,运行电量6KWh/100h,而本申请中采用的是闭路水循环的方式,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节约大量的水资源,因此,本申请在冬季依靠地表的热量完全可以实现对室内进行制热的目的,即使依靠辅助工具,也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利用土壤地表热来调节室内温度,无污染物排放,可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节约大量能源的地表热能水空调”。</p> <p>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上述已经指出,本申请需要的仅为地表以下5-10米处的地下水,集热器即置于此处,而散热器安装于室内的墙壁上,此处的室内指的是农村独门独户的住宅或者是别墅建筑,因此,散热器的安装高度在5-10米左右,由此可见,水泵需要的扬程最大为20米,且如附件中的证据3所述的朗赛格冷却塔水泵,根据水泵参数可知,大多数水泵的扬程都在20米及其以上,因此,现在市场上的普通水泵即可驱动水进行循环,由此,对于该装置中水泵功能的实现是清楚的。</p> <p>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由附件中的证据4可知,深度不大甚至只有几米的水井中的井水,属于浅层地下水,由此可知,实施例2中的井水属于地下水,且上述已经陈述了地表以下5~10米的地层温度就不随室外大气温度的变化而变化,而井水与地层温度相同,常年维持在15~17℃,可以实现冬暖夏凉的目的,因此,利用井水的温度在冬天是完全可以实现室内供暖的。</p> <p>该案是客户提供的技术方案,下达审查意见后及时与客户沟通,把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针对性的答复,得以授权。</p> <p>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知道,针对客户提供技术方案的专利,代理人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大多时候客户会提供一些更合理的答复意见,提高授权的概率,且提高答复的速度。</p> <p> </p> <p> </p> </div> <span rel="schema:author"><span lang="" about="/user/1" typeof="schema:Person" property="schema:name" datatype="">admin</span></span> <span property="schema:dateCreated" content="2021-07-11T05:54:39+00:00">周日, 07/11/2021 - 13:54</span> <div class="field field--name-field-anjianzhuangtai field--type-entity-reference field--label-above"> <div class="field--label">案件状态</div> <div class="field--items">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taxonomy/term/86" hreflang="zh-hans">2011</a></div> <div class="field--item"><a href="/blog" hreflang="zh-hans">博客</a></div> </div> </div> <section> </section> Sun, 11 Jul 2021 05:54:39 +0000 admin 225 at http://www.zhuoaipu.com http://www.zhuoaipu.com/blog-3#comments